2011年4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孔先生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判决: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实践中很多拆迁纠纷的发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以政府的名义无视被征收人的诉求,没有给被征收人合理的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而被征收人处于自身身份地位的弱势,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接受明显对自身利益有损或远低于预期补偿的征收决定。一份明显不公平的征收补偿决定,改变的不只是被征收人的住所,更有可能改变被征收人今后的人生和生活。在这种时候,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建议,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此类拆迁案件有较多的经验,可以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正确审视征收补偿决定,勘破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违法之处,从而精准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让被征收人得到最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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