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征收单位多年不履行补偿职责,诉讼时效不过期

发表日期:2022-03-2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如果征收单位因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协议强制拆除房屋后,被征收人一直采取各种维权渠道,假如已过去十多年,那么是否基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请求权消失呢?

典型判例:征收单位多年不履行补偿职责,诉讼时效不过期


【基本案情】

彭先生为某村村民,持有宅基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五分。彭先生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

2005年11月,当地区政府发布《关于xx路道路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公告》,开展xx路道路建设工程征迁工作,公告明确征迁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彭先生部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位于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2007年9月,当地国土资源局对彭先生作出《关于责令限期拆迁交地的通知》,彭先生拒签。2007年10月12日,管城X族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拆迁安置安置的通知》并送达彭先生。该通知称xx路建设工程需拆除彭先生宅基地内建筑物167.26平方米,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产权调换安置,也可以选择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调换产权,并记载相关补偿。

2007年10月,在彭先生不知情的前提下,其房屋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部分被强制拆除。2008年12月,彭先生开始领取拆迁过渡费及生活费,拆迁安置款2万多元(由当地区政府转至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发),彭先生一直拒绝领取。

2015年11月,彭先生针对前述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当地区政府于同位置等面积更换合法宅基地。法院经审理,以彭先生起诉超期为由驳回其起诉。后二审法院及最高院均驳回彭先生申请。

2018年10月24日,彭先生向当地区政府递交《补偿申请书》,要求当地区政府针对前述行为强制拆除的合计216.46平方米房屋进行相应补偿。2018年12月24日,当地区政府向彭先生作出《通知》,告知彭先生相关补偿款已支付至某村委会账目,请其去村委会领取并完善手续。彭先生不服,于2019年1月10日向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区政府支付至某村委会账目款项仅包含拆除彭先生占压道路规划红线内承包土地上无证砖混结构平房49.2平方米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补助费、其他附着物费用等四项,拆除彭先生宅基地167.26平方米房屋至今未予补偿,判决责令当地区政府限期对彭先生宅基地上167.26平方米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作出处理。2020年7月,当地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处理意见,彭先生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典型判例:征收单位多年不履行补偿职责,诉讼时效不过期


【法院观点】

关于彭先生提起起诉是否超期的问题:

首先,本案为针对当地区政府2020年7月处理意见提起的撤销之诉,当地区政府于2020年7月作出本案被诉处理意见,彭先生于2020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并不超期。其次,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实质为当地区政府履行2019年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行为。2019年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当地区政府拆除彭先生宅基地内167.26平方米的房屋至今未予以补偿,由于当地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处于持续中,故彭先生于2019年1月提起该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无论从彭先生请求权本身亦或其提起本案撤销之诉,均不存在超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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