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公告实施征收?别忽略,这个主体很重要!

发表日期:2021-11-0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村委无权实施征收拆迁,那么谁有权利施行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公告、实施主体

  当征地批文获得审批后,土地征收行为就真正的拉开了“帷幕”。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布征地公告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也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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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在看到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后,不仅仅只看内容,还要看发布公告的主体。如果是镇政府或是村委会发布的那就是违法的,而合法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或是实施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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