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意在督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时行使权利,防止过分迟延影响行政效率和法的安定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通过合法有效方式正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应认为其已经开始行使权利。
就此而言,对复议申请时点的判断,应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式提出申请时为准,而不能以复议机关收到该复议申请时为准,否则便可能将提出申请至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间的时间也纳入复议申请期限,从而违背了法律设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初衷。
本文观点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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