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过这些征收陷阱,你的补偿才能得到保障

发表日期:2021-10-2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说起征地拆迁可以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你还在通过将自家房屋写上拆字,来伪装自己吗?有的人靠拆迁提高了自己的生活质量,但有的人却被拆的无处安家。征地拆迁所带来的暴利让许多人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如果违反了以下条件,作为被征收人你可以勇敢的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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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只有村委会的征地拆迁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安置登记。”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二、没有审批就征地违法

  《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进行土地征收之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文件。但在实践中却有很多没批就占、少批多占、越级审批的违法征收行为。

  对此,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公告信息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可以了解到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有没有相关的审批,对没有审批的,被征收人可拒绝。

  三、没有公告的征收违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均规定了如征地公告、征收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选取评估机构等相关征收文件均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在没有进行公告的情况下,被征迁人无法知道拆迁事实的存在,也就无法行使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

  根据相关征收规定,没有依法进行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利依法要求公告,并且有权利拒绝办理征收土地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利拒绝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手续。

  被征收人应该在征收过程中特别关注征收方是否依法进行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果没有进行公告的,或者以其他违法形式“伪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利提出拒绝。

  四、征收协议不明确不签

  在签订征收协议是您一定要注意了,签字一定要慎重,补偿款不满意?不签!内容不清楚?不签!约定不明确?不签!违约条款没有约定?不签!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了解协议内容,防止签订空白协议。此外在没有相关审批文件,没有依法公告,只是通过村集体进行动员,让村民和征收方签订征收协议,且通过一次性支付、年支付或以租代征的方式进行征地的,这类征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协议的法律效力也难以保障,风险性大,补偿也十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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