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发表日期:2023-08-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2011年,河北省隆化县某村郭先生、张先生宅基地上房屋所在区域被列为征地拆迁范围,与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一直未果。2012年7月17日,隆化县国土资源局向郭、张二人送达了《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要求其二人于2012年7月22日前将地上物搬迁完毕并交付土地。

2012年9月30日,郭、张二人向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以《限期交付决定书》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法院立案后,2012年10月20日,本案原告去法院要求复印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表示被告尚未提交相关答辩状及证据。2012年11月12日,隆化县人民政府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仅提交了证据复印件,未就其所出示的所有证据提交原件供法庭核对并提交给原告质证。

晏清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当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中被告隆化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没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其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的证据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以《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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