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青苗补偿费该怎么给?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物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土地被征收征用时作为土地上附着物的青苗亦被国家所征收,国家所给付的青苗补偿费该直接给付给哪个主体,直接关乎到被征收人的的切身利益。

  一、案情介绍

  郭先生是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某村村民,在2012年郭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郭先生承包村内15亩耕地。2015年,在郭先生承包土地中的9亩被列入征收范围,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勘测、调查,就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9亩耕地上的青苗情况与郭先生做了确认。但是,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后,郭先生却没有拿到这笔青苗补偿费。郭先生随即向县政府反映问题,县政府称,青苗补偿费已经支付给了郭先生所在的村委会,郭先生应当要求村委会支付其青苗补偿费。随后郭先生我所取得联系,并在我所律师的帮助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伊川县人民政府向该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郭先生所承包的9亩土地青苗补偿费是否合法,同时是否能免除伊川县人民政府向郭先生给付所征收其所承包9亩土地的青苗补偿费。

  三、以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时,应当予以支持。而且《洛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地安置费应在征地补安置方案批准实施后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产权人。

  由此可知,伊川县人民政府向临春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郭先生所承包的9亩土地青苗补偿费是不合法的行为,同时不能免除伊川县人民政府向郭先生给付征收其所承包9亩土地的青苗补偿费。

  四、律师建议

  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予以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我们的权益收到侵犯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像本案中的郭先生当其权益到侵害时,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最终在律师的帮助指导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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