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强占了我的地,跟我没有利害关系?荒唐!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常用的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但今天的案例中,李先生家的土地被强占,法院竟然也以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下面一起来看看案情经过。

  2016年,安徽省某地政府在未取得征收批文的情况下,对李先生家的承包地进行征收,这是典型的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鉴于此李先生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7月19日,征收方组织十余个工作人员及数百名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出动挖土机、铲车等大型机械二十余台,将李先生所在的村庄100余亩土地及地上的数家农民自住房屋、樱桃树、香椿树等强行推倒、清除,开挖了XX河,修建了XX大道。李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随即提起诉讼,起诉征收方强占土地违法,但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等待自己的是这样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由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了涉案征地批复,且县人民政府也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征地安置程序,该批复所涉土地的性质已经转变成国有土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先生与涉案国有土地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对征收方未批先占的行为只字不提,却以批复所涉土地的性质已经转变成国有土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先生与涉案国有土地无利害关系这样荒唐的理由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这样的判决不能不说让人大开眼界。李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旧是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但这样的判决并不能阻止李先生继续维权的脚步,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最高院认为,被诉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发生于2016年7月,而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地块征地批复的时间为2016年11月。因此,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未批先占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发生之时,李先生对案涉土地仍享有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为由,否认原土地使用权人李先生与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显属不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即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李先生存在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情形的,也应当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如其拒不交出土地,则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政府未经前述程序迳行强制清理李正祥的案涉土地上的附属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样的判决可以说是狠狠打了原审法院的脸,经过最高院的再审,李先生终于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所以说遇到征收拆迁安置不合理,维权一定要找对方向,如果自己没有好的办法,一定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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