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清拆迁律师:强拆赔偿,一审判赔8万,二审判赔30万!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08年,吕女士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进行了强拆,强拆时区政府还找来公证处的人对吕女士的房屋外观进行了公证,但对于室内的物品没有采取任何保全措施,也并未公证。

  2013年,吕女士通过律师协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违法。

  2014年8月,吕女士收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2015年5月,吕女士向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但却一直未收到答复。

  2015年8月,吕女士就赔偿问题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晏清拆迁律师:强拆赔偿,一审判赔8万,二审判赔30万!(图1)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吕女士房屋损失88100元。即便房屋面积只有30平方米,但8万元的赔偿也实在太低,根本无法保证吕女士今后的生活。吕女士随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拥有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制拆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合理的标准,应当是由拆迁人在当时提供一套不低于被拆除房屋使用标准、使用价值的房屋。现原拆迁地早已改变用途,无法满足上诉人关于恢复原状的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直也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故只能按货币进行赔偿,而货币赔偿也必须确保被拆迁人通过赔偿金实现被拆迁后得到适当安置。案涉房屋于2008年被拆迁,至今已过八年多,房地产价格一涨再涨,如果按当时制定的补偿办法确定的标准计算,上诉人获得的赔偿金无法购得最低使用标准用房,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制裁侵权方、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指出的是,本案纠纷缘起违法强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扩大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应当担责。

  此外,关于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拆迁人在拆迁案涉房屋时,未按照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沈阳市拆迁管理办法要求,对拆迁房屋室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区政府亦未提供室内无物品存在的证据。其提出室内无财产的辩解不予采纳。本案是行政赔偿之诉,上诉人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即对区政府违法实施强制措施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上诉人提供的物品清单及陈述,便径行认定室内物品的品名、种类、规格、数量、价金,尤其上诉人所主张的图纸及其它物品并非生活必需品,必须有证明该物品存在、数量多少、价值大小的证据。然而,法庭多次向上诉人释明需要对室内物品损失提供相关初步证据,但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供。因上诉人未能对物品损失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如上诉人日后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室内物品损失,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区政府赔偿吕女士房屋损失301605元。

晏清拆迁律师:强拆赔偿,一审判赔8万,二审判赔30万!(图2)

  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读:因房屋违法强拆,征收部门长期未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主张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征收部门采取现房安置方式的,安置房屋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标准及使用价值;征收部门采取货币赔偿方式的,赔偿金额不得低于法院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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