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申请信息公开3个月才得到答复,这合理吗?

发表日期:2022-11-0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的张先生及王女士因拆迁纠纷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来调取拆迁相关的法律文件。于2022年3月11日,向大荔县人民政府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过了20个工作日法定公开期限后,却迟迟未能取得大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大荔县人民政府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答复。在提起复议后,2022年6月23日大荔县人民政府才对张先生、王女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复议信息

审理行政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先生、王女士

被申请人:大荔县人民政府

复议要点

大荔县人民政府逾期答复是否合理合法。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本案中,申请人张先生、王女士在2022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大荔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大荔县人民政府于3月14日签收了该申请书,于6月23日向张先生、王女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虽然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复议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信息公开程序,是公民获取由行政机关保存,难以自行查阅获取信息的合法途径。信息公开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获得信息公开答复。若是负责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恶意拖延不给答复,我们可以适当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来达到通过正确方式获取信息公开材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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