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信息公开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不了解具体行政部门的内部职责划分,导致信息公开申请寄往的单位不对,行政机关收到不属于自己公开职责范围内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公开职责的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辽宁省鞍山市的周女士在申请信息公开时,西佛镇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答复,在晏清律师的帮助下,周女士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台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女士
委托代理律师:王炳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芷若,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佛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周女士是台安县人,近期周女士的家周围正在进行征收项目征收项目,可能涉及周女士的房屋。为了调查征收行为合法性,周女士委托我们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查程序,对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申请公开。周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是3月24日寄出的,而时至2022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于是周女士向台安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西佛镇人民政府答辩称,该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不属于他们公开范围,且已经在2022年7月24日作出了答复。
律师说法: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西佛镇人民政府的答辩理由显然是立不住脚的

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回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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