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是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曾先生的房屋涉及拆迁,但拆迁方执意不给予曾先生的儿媳崔女士安置补偿,原因就是崔女士之前并非本村村民,而是在结婚后才将户口迁入该村,拆迁方为了完成拆迁工作甚至采用先答应曾先生的条件又欺骗曾先生大儿子重新签订协议的手段,实现少给予安置补偿费用的目的,曾先生找到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在经过诉讼后,案件有了转机。
审理机关: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曾先生
被告: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鹤城区任命政府、鹤城区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诉讼要点
是否应当给予崔女士安置补偿人口资格
律师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性质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所以根据户别登记已不能判断认定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被告在2019 年签订协议时仍以崔女士为非农户口而否定其安置资格,显然没有依据,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主体是否具有安置资格,关键是看被征收主体是否是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然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后,根据户口登记难以判定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因此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房屋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予以认定,而崔女士已经有证据证明村集体接纳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依法获得安置补偿
判决结果:确认安置补偿协议中崔女士非农户口不符合安置的条款无效,责令三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崔女士的安置资格重新作出认定。
当被拆迁人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