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信息公开选择性回复还不说明原因,违法

发表日期:2022-06-1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信息公开往往征地拆迁类案件率先开展的程序,在我们对征迁行为没有全面了解认知时,我们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来对相关事项展开调查了解。本是合法的调查了解途径,但却经常遇到地方机关推诿,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近日,晏清律师的委托人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三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遇到了当地机关选择性回复,部分事项不回复也不予以说明的情况,当事人权利受损,随即在晏清律师的指导下随即提起复议程序进行维权,最终胜诉。

胜诉案例:信息公开选择性回复还不说明原因,违法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

委托代理律师:刘立禹,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超,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在潼关县拥有合法土地并一直耕种至今,后征地组于2021年11月对委托人所在村集体土地进行丈量。为调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21年12月22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土地批准法律文件、征地红线图以及申报材料。但至2022年2月28日,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政府依旧未作出任何信息公开答复送达给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三位当事人。直至3月17日,申请人收到回复,却缺少申报材料及红线图。在律师的帮助下,三位当事人依法以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初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潼关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且答复不完全,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三十六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胜诉案例:信息公开选择性回复还不说明原因,违法


【复议决定】

潼关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超期回复的告知书中仅公开了征地批文部分信息资料,未公开征地申报材料,也未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公开该部分政府信息的原因。责令被申请人潼关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做出处理。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您在征迁维权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难以解决,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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