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信息】
审理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女士
委托代理律师:魏晓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市人民政府、罗山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李女士在河南省xx市xx县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所在地块涉及某高速征收项目,县人民政府于 2021年8月作出《某高速界段房屋征收决定书》,并通知李女士配合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尽快签订补偿协议拆除房屋。因征收决定规定的补偿方式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李女士不服,在晏清魏律师的帮助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2月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以左x辉、左x权等7人已对征收决定提出诉讼,该案处于二审审理期间,李女士的诉讼没有诉的价值为由,判决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这无疑是错误裁判,晏清律师随即建议李女士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罗山县人民政府依据涉诉征收决定及附件安置补偿方案对李女士进行安置,现阶段涉诉征收决定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侵害了李女士的选择权,降低了李女士的现有生活水平。因此,李女士起诉撤销涉诉征收决定属于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有诉的价值和实际意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与之前已起诉的左国辉、左正权等7人不属于同一主体,不属于重复起诉。由于他人案件已申请二审,一审判决未生效,因此并没有生效判决裁定涉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之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裁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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