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信息公开逾期不答复?确认违法!

发表日期:2022-01-2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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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通城县的章先生等108人房屋被征收拆迁,因为拆迁方未给予补偿,故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协助下,章先生等人进行信息公开的对该案件启动调查取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的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章先生等人多次沟通也遭到了住建局的推诿,故而向咸宁市住建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通城县住建局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复议信息

审理行政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章先生等三人

被申请人: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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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123日,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12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这种行为明显是对申请人权益的损害,多次沟通遭到推诿,申请的公开在法定期限也不回复,而申请人一提起复议,马上就做出回复,这显然是违法的。故章先生等三人没有撤销复议,而被申请人的答辩更是可笑,竟然称由于自身未开通网上政务公开平台,所以未能及时在网上政务平台公开信息。我们都知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是两回事情,是否有网上政务公开平台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毫无关系,2021110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县住建局行为违法。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2021923日就提交了信息公开,而被申请人至1123日还未公开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而答辩所说的未开通网上政务公开平台,更不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所以被申请人即便在申请人递交复议申请后进行公开,也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应当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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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采用被申请人主张因未开通网上政府公开平台导致未能及时回复的理由,确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给每个公民的权利,无人可以剥夺,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回复,那么要及时提起复议。对于征收拆迁维权来说,对拆迁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信息公开取得的材料在之后的复议、诉讼等程序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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