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的党员葛女士家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了近70年的公租房,葛女士对屋内的每件物品均充满了回忆和纪念。2021年5月2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趁葛女士一家去医院看病之际,拆除葛女士公租房。葛女士遂提起诉讼,在案件立案后,由于葛女士去世,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葛女士的子女承继诉讼地位参加了诉讼。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葛女士子女三人
委托代理律师:魏晓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芷若,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诉讼要点
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拆除行为是否应被确认违法
律师说法:
首先,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葛女士一直在此公房内居住,其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及屋内物品的所有权,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葛女士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葛女士的继承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根据本所律师通过信息公开及相关诉讼获取的证据,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系被告成立的临时机构所为,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为本案适格被告。最后,被告未提前通知搬迁期限,未向原告下发拆除通知,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原告屋内财产损失。且原告拆除行为为2021年5月2日,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告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承租公房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面对强拆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的案件中,众多的被拆迁户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不了解诉讼途径与程序,甚至连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人也不能准确判断,往往会错失维权良机,所以一旦强拆行为发生,被拆迁人应在第一时间收集有利证据,向专业律师咨询。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拆迁方更要拿起手中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尤其是面对强拆的复杂性、对方的强大性、涉及利益的多层性,仅靠当事人自己就想解开这层层迷雾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是很困难的。拆迁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讲究的战略,是技术,被拆迁人要积极收集证据,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得到完美的补偿,维护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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