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阳新县韦源口镇人民政府将蒋某德、邓某英、蒋某玲、蒋某霞、蒋某霞、蒋某明、费某七人位于阳新县韦源口真棋盘村的房屋强制拆除,众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损失赔偿。然而法院裁判赔偿的数额过低,不能保证原告的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在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炳峰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庭审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某德、蒋某玲、蒋某霞、蒋某霞、蒋某明、费某
委托代理律师:王炳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新县韦源口镇人民政府
诉讼要点
本案赔偿以及损失数额的确定
律师说法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炳峰律师认为,对于房屋实际损害的评估,双方应尽可能达成一致。在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过程中,被告不能证明其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封存、妥善保管屋内物品,也不能证明屋内的物品明细,完全是错误的执法行为,故一审法院未查明屋内物品价值,仅以评估报告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法院裁判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20)鄂0222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0)鄂0222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阳新县韦源口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蒋某德、邓某英、蒋某玲、蒋某霞、蒋某霞、蒋某明、费某房屋、装修、地面附着物、室内物品等损失509799元及利息(利息以5097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评估费用2400元,由被上诉人阳新县韦源口镇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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