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受理了申请却迟迟不答复?认定不作为并限期履行!

发表日期:2021-12-2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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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的王先生于1983年便经村民小组分配到1.6亩责任田,后王先生与同组两位村民交换,获得了5.6亩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于1995年开始从事畜牧养殖。20184月,村委会在未通过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带领多位村民将王先生建造的养牛场及相关设施全部拆除。王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榆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请求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对王先生与村委会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并确认王先生对5.6亩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而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在受理王先生的申请后,两个月内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在律师的协助下,向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榆林市农业农村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复议信息

审理行政机关: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复议要点

是否怠于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

复议过程中,榆林市农业农村局辩解称:其已会同榆阳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由榆阳区农经站形成调查报告向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反馈,榆林市农业农村局认为自己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该说法显然是错误的,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已于2021611日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书》,无论调查处理结果如何,都应当由榆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在处理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榆林市农业农村局逾期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显然属于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

复议机关决定

申请人申请途径欠妥,被申请人榆林市农业农村局未及时将正确的申请途径告知申请人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三日内将申请人2021611日所提交的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转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自查行为,对于各位被拆迁人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是十分有必要的。相比于行政诉讼漫长的审理阶段,行政复议的处理期限为两个月,若是经行政复议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原行政行为,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免去了诉讼程序中漫长的等待,也避免因开庭审理而造成的必要经济负担,降低被拆迁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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