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某村村民张先生
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李青松律师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某村村民,在该村216省道路,旁有合法住宅,包括砖木住宅五间及棚屋、厕所,其中三间用于居住,两间为副食品商店,2013年淮滨县政府组织实施楚相大道道路拓宽工程,张先生的上述房屋落入征收范围内,由于补偿不合理,张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眼看竣工期限一天比一天近,张先生家房屋的补偿征收事宜却迟迟没有进展,征收方无奈之下使出了“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组织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局联合执法,张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张先生在律师指导下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了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该复议决定虽然因为对与拆除行为无关的事作出认定,后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并没有被撤销。张先生据此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后,淮滨县人民法院却以“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尚无定论”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张先生不服,遂在律师指导下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还能否作为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依据?
律师说法:
王炳峰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因对与拆除行为无关的事作出认定,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判决虽确认了复议决定违法但并未撤销该复议决定,即保留了确认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的效力。
被告淮滨县政府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因被确认违法而失去法律效力,认为强拆行为是否违法尚未确定,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赔偿决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李青松律师的观点,作出了下面的判决:
这样一纸判决背后体现了王炳峰、李青松两位律师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对当事人利益的坚决维护和时间精力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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