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卖房后遇拆迁,拒不给付拆迁款获刑

发表日期:2022-07-2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农村宅基地院落转卖给外村人,在十几年前是很常见的事。在200410月,北京房山区的刘女士经其父亲刘大爷同意,将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一同转卖给了张女士。后来张女士又将宅基地及房屋转卖给了苏女士,苏女士自己出资又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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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卖13年后的2017年,该村面临征收拆迁。但只有刘大爷本人有权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经多方协商,刘女士以刘大爷的名义,同张女士与苏女士一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刘大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40平方米安置房与20平方米奖励面积归刘大爷所有,安置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175万元归苏女士所有。刘大爷应当在收到补偿款后当日,将该笔补偿款在村委会和拆迁公司见证下,转账到苏女士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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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月,刘大爷在获得拆迁款后却拒绝依照合同约定转账给苏女士,还将该笔补偿款转账给了刘女士一家。后来苏女士起诉刘大爷要求履行合同,经房山法院判决支持了苏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刘大爷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其女儿刘女士为逃避执行还多次转移拆迁款。在2019 11月刘女士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而后依旧拒绝如实交代拆迁款去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说法

买卖农村宅基地是合法有效的吗?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仅在同一农村经济组织成员间是可以自由买卖的,但购买后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每户宅基地最大面积,超出部分是无效的。外村人购买宅基地,购买行为无效,购买人也无权变更宅基地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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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女士是否有权签补偿协议?

征收拆迁,是以房屋所有权人为拆迁被安置人、被补偿人。苏女士作为外村人,无权购买宅基地,也无权变更宅基地登记,因此无法被认定为拆迁被安置补偿人,也就无权签署补偿协议。

本案中苏女士要求取得拆迁款是合法有效的吗?

虽然苏女士无权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并不影响同刘大爷、张女士、苏女士三人一同签署的自愿协议。只要协议的签署是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协议便是合法有效的。苏女士有权依照协议约定取得175万元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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