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门市拆迁对承租人竟没有任何补偿?合理吗?

发表日期:2021-08-1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陈先生是当地一家铁矿加工厂的退休工人,退休后为了贴补家用和供孩子在外读书,向亲戚朋友借钱在该铁矿加工厂附近租赁了一家开了一家卖日用日和地方特色小吃和特产的超市,陈先生是与房东本人签的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8年,陈先生按月向房东缴纳租金6000元。由于陈先生本身就在厂里人缘较好,厂里的工人及跑车的司机时常会来陈先生的超市选购物品,陈先生也都会给予大家比较优惠的价格,常常还会免费送矿泉水给大家喝,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也为家里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可是好景不长,因为该铁矿加工厂污染较为严重,上级指示要求立即整顿整改,而且附近交通较为混乱,商铺林立,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相关部门于是组织开展该地区拆迁的事项,陈先生经营的超市就在此次拆迁的范围之内。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从项目开始后,仅是过来找过陈先生谈过一次话,来调查一下房屋状况,问了房东的联系方式就没再来过,也没有谈关于拆迁安置的相关问题。时间过了半个月左右,房东通知陈先生五日内搬走,房屋收回不再继续出租,对于补偿的事宜,房东以拆迁为由明确拒绝。

  陈先生找到拆迁办协商此事,拆迁办则表示只对房主进行补偿安置。陈先生遂向申请建设局申请裁决,但建设局也认为,陈先生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不具备提起裁决的主体资格,因此对陈先生的补偿安置要求不予支持。陈先生遂向律师咨询此事,在律师的建议下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局的裁决,并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生活,被拆迁人的权益是我们所关注的焦点,但是在实践当中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却很容易被忽略。但是在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屋租赁活动也随之增多,承租人的拆迁安置安置问题也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虽然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关于对承租人拆迁安置的任何具体规定,可见法律对于承租人拆迁的补偿问题的态度还是较为模糊的,主要是寄希望于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调。根据《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由此可见,承租人的拆迁安置问题,主要通过租赁合同的特别约定来解决的。

  所以实践当中私房承租人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务必和出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有关事项,尤其是有关拆迁安置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没有作出相关的保护性规定,因此更加需要承租人懂得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在征地拆迁中,应当得到停产停业损失及装修的补偿,如遭遇不公平的对待,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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