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员是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中纪委这样说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18年3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化了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对于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哪些人员在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之内呢?村委会成员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范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其中的第五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应当就包括村委会中的管理人员。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于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根据中纪委出版的释义,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只要是在村委会中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均属于监察委员会的检查对象。其中包括抢险救灾、公益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征地安置的管理、代收缴税款等等内容。其中就包括各位最为关心的征地安置费的管理工作。

  因此,现实中如果村委会成员存在私自截留、贪污征地安置款等情况,各位被征收人可以尝试向监察委员会举报、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当然,对于其他补偿款不合理的情形,被征收人也一样应当采取法律赋予的其他程序进行维权,防止自己的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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