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拆迁安置费用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基于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放弃自己的私有财产,国家亦明确规定征收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然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征收拆迁补偿款被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的情况。该情况不仅严重影响被征收人的利益,使被征收人不能及时获得征收补偿款,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在具体案件中,违法使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主要有贪污、挪用、私截留和拖欠五种方式。贪污是指负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的国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费用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挪用,是指负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责上的便利,将经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挪作他用。私分,是指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截留,是指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利用管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发放给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留归本单位使用。拖欠,是指负责发放征收补偿费用的单位不按时将征收补偿费用发放给被征收人。

侵吞拆迁安置费用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图1)

  以上五种违法行为无论构成哪一种,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予以严厉的惩治,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4月,宣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宣河市房屋拆迁服务部对宣河市水阳江大道及学府南路进行拆迁,并委托该拆迁服务部代为发放拆迁户的补偿款。2015年11月、12月期间,该拆迁服务部员工徐某受单位委托以宣河市房屋拆迁服务部的名义,分三次从宣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领取应付给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款共计二百多万元。徐某领取了上述补偿款后,私自扣下13户的拆迁安置款共计一百四十余万元,全部用于赌博。

  随即13户拆迁户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向区检察院进行检举,2017年宣河市宣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徐某身为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一百四十余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退赔13户拆迁户经济损失一百四十余万。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况的,首先应当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尽量避免造成损失,责令其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且还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若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在征收拆迁中自己拆迁安置费用遇到被侵吞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违法犯罪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自己也拿回该得的拆迁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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