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关于房屋评估你应当知道的几件事!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此来确定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所能拿到的补偿款。那么如何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对征收房屋评估应该注意些什么?等诸多问题成了被拆迁人常常问及的问题,下面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关于评估的一些事项。

  首先,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依照该规定,对于类似房地产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类似的房地产。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则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次,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确定房地产价格的主体,其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和国家的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即使被征收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选定,也应当有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或投票和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作出评估后,若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该法第二十条亦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针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复核,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房屋评估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所能拿到的补偿款,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救济途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在房屋评估过程中遇到纠纷应当及时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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