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0日王先生向新闻媒体表示对其母亲丁女士1200万元被银行职员转走一案的二审判决并不满意,将继续申诉。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再来进行法律分析和经验总结。
2017年,王某以理财任务为由使得丁女士分别转了400万元和1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丁女士这500万元是转至王某个人账户的。2019年,王某声称2017年的500万元存款已变成543万元。现有政策福利和升职要求,需丁女士再存200万元。但是,此次的200万元,是丁女士到银行办理,但是王某进入内部区域将200万元存至自己的账户。之后,丁女士又存储了300万元和200万元,共计500万元。后王某以领取礼品为由,要走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将500万元转存至自己账户。几个月后,丁女士发现账户存款没了,报警处理。最终王某被判诈骗罪,丁女士考量过后,以300万元为由,将银行告上法院。目前,法院判决丁女士承担80%的责任,银行承担20%的责任。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表示不服二审维持原判,将继续申诉。
这个问题涉及三方主体,丁女士、王某和银行。新闻热点在于银行职员的身份特殊性和银行与自身关系的普遍性,会导致大众对作为银行职员的安全性和保险性产生质疑,进而怀疑自己的钱财存放在银行是否安全。以此为出发,我们分别从王某的犯罪行为,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丁女士的义务和责任出发进行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王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第一次,丁女士向王某转钱是直接转入王某账户的,并没有通过银行。虽然系王某利用其银行职员的身份诱导丁女士转钱,但是其银行职员的身份只是实施诈骗的手段方法,并不是其实施职务侵占的必要条件。职务侵占要求犯罪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而王某并没有利用银行职员的身份进行操作,只是利用银行职员的身份进行犯罪行为的欺骗。简而言之,王某利用银行职员的身份条件诱骗丁女士转钱,获得非法财产。但是并没有利用银行职员的身份实际操作赚钱,进而取得非法财产。故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条件。
第二次,王某将丁女士带到银行,利用职务便利打印假回单。并且利用职务身份进入银行内部工作场所完成存款。相比于第一次,大家可能更加认为第二次必然是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实不然,虽然此次王某确实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进而获得了非法财产。但是侵犯的财产是属于丁女士的,并不是银行的,故仍然不满足职务侵占的条件。王某侵犯的是丁女士的合法权益,职务侵占罪要求侵犯的是职务所属单位的财产,故王某仍然是诈骗罪。
第三次,王某以领礼品为由要走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进行转存的行为,侵犯的仍然是丁女士的账户财产,触犯的是丁女士的权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仍是诈骗罪。

二、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几成的责任?
王某作为银行职员,利用银行职员的身份博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的行为是否应该由银行承担部分责任呢?其实王某虽然是银行职员,但是其利用银行职员实施诈骗行为,银行并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银行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其客户上午存款,下午取款的异常行为,银行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安保义务。一般来说,大额财产的存取比较固定或稳定,但是银行在面对丁女士账户异常变动时并没有电话或短信进行核对,进而影响了丁女士财产损失的认识和挽救,故而银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银行负有责任并且承担20%是合理性的。

三、丁女士是否有过错?我们应该吸取怎样的经验?
从丁女士被银行职员王某转走1200万元的事件中,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提醒您:第一,注意金钱往来,核对账户信息,签字和进行人脸识别是都要核对往来账户。第二,身份证作为极其重要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外借。并且应该意识到身份证外借带来的风险和自己可能会承担的过错责任。第三,以丁女士为例,财产受到损失时。及时报警,追究王某犯罪责任的同时也要注意事件中其他主体,诸如银行的过错责任,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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