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作出违法决定,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江西赣州的叶先生系某家具厂的经营者,2018年3月由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对该地的家具厂进行整合,数百家家具厂将面临整体搬迁。然而由于搬迁补偿标准过低,大多数家具厂并未签订搬迁协议。

  2018年6月2日,正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家具厂突然收到当地国土资源局下发的以叶先生为被处罚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叶先生的家具厂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停止生产经营,听候处理,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

  面对这种情况叶先生与我所取得联系,并邀请我所主任王炳峰律师亲赴当地解答咨询并深入了解其情况。据叶先生表述,该家具厂是其于十多年前建造,厂房用地系从当地村委会租赁而来,也签有土地租赁合同,同时家具厂每年都向税务部门缴纳数万元的税款。随后王炳峰律师就叶先生现有的情况,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首先提起相关信息公开程序以确认厂房所在土地是否存在征收,同时就当地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

  2018年6月7日在律师的指导下叶先生就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然而6月19日复议机关却做出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表示复议被申请人对叶先生家具厂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具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对叶先生的复议申请明确表示不予受理。

  面对该复议决定叶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2018年6月25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后由于当地法院内部异地管辖问题受理法院依法将叶先生的起诉材料转交至有管辖权法院。后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被告辩称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具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是对叶先生违法行为的提前告知不涉及叶先生的权利义务。王炳峰律师对被告的答辩及证据一一进行回应,首先指出《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不至只有行政处罚,同时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无论从财产权利和行为都予以了认定和限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23日,法院以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随后律师指导叶先生向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2019年1月24日,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驳回原告起诉不妥,遂作出裁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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