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是吉林省某市某县人,在该县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对XX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县部分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而林先生的房屋正好就在征收范围内。随后征收方就委托评估机构对林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随后便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根本保证不了林先生的正常生活,也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于是联系联系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晏清律师说法: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发现拆迁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一点不合法之处就是评估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救济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本案中,拆迁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没有送达评估报告给林先生。除此之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了要保证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而本案中的《补偿决定》仅提供了货币补偿一种补偿形式,侵犯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
基于以上两点违法之处,本案中拆迁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被依法撤销。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撤销,责令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