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6月,万宁市管理部门开始组织实施某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神州半岛的土地。而李先生的承包地便在这一征收范围之内。2008年,万宁市管理部门在当地下达了《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要求在征收范围内已被征收和收回土地的李先生等人,限期自行搬迁和清除地上附着物,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万宁市管理部门将征收后的土地出让给了某公司,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在征收后一直没有开工建设,李先生在2013年开始在自己的原承包地上种植莲雾,2014年又在旁边土地种植柠檬。2015年12月,在李先生不知情的前提下,万宁市管理部门下设的项目办公室

晏清律师说法
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认为,李先生占用被征收土地种植果树的行为,是阻碍其征地工作的实施。万宁市管理部门早在2008年便下达了《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责令李先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因此强制清除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晏清律师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认为,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在2008年作出《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并不适用于李先生在2013年、2014年实施的种树行为。因为在2012年当地国土部门已经对该地块土地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这块土地所实施的征收行为,最迟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时便已经全部完成了。在此之后李先生在原承包地处种植果树的行为,也就不能认定属于2008年所下达的《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的延续行为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若是想要对李先生种树的行为进行处理,便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海南省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2015年12月5日强制清除李先生所种植莲雾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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