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研读】5年前的限期交地通知现在还有效吗?

发表日期:2023-05-0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06年6月,万宁市管理部门开始组织实施某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神州半岛的土地。而李先生的承包地便在这一征收范围之内。2008年,万宁市管理部门在当地下达了《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要求在征收范围内已被征收和收回土地的李先生等人,限期自行搬迁和清除地上附着物,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万宁市管理部门将征收后的土地出让给了某公司,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在征收后一直没有开工建设,李先生在2013年开始在自己的原承包地上种植莲雾,2014年又在旁边土地种植柠檬。2015年12月,在李先生不知情的前提下,万宁市管理部门下设的项目办公室李先生所种植的部分莲雾树清理折断。李先生在发现该情况后将折断的莲雾树重新栽种,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万宁市管理部门清除李先生所种植莲雾的行政行为违法。

晏清律师说法

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认为,李先生占用被征收土地种植果树的行为,是阻碍其征地工作的实施。万宁市管理部门早在2008年便下达了《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责令李先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因此强制清除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晏清律师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认为,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在2008年作出《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并不适用于李先生在2013年、2014年实施的种树行为。因为在2012年当地国土部门已经对该地块土地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这块土地所实施的征收行为,最迟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时便已经全部完成了。在此之后李先生在原承包地处种植果树的行为,也就不能认定属于2008年所下达的《关于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通知》的延续行为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若是想要对李先生种树的行为进行处理,便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若处理后仍未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强制清除的行政行为。而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却直接在李先生不知情的前提下,对种植的莲雾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若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李先生种植莲雾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置,便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所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海南省万宁市人民管理部门2015年12月5日强制清除李先生所种植莲雾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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