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征收决定不合法!

发表日期:2023-05-0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林先生是广西省某市某县人,在该县拥有一套厂房,2017年,林先生的厂房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厂房的收入是林先生一家老小的经济来源,林先生一直积极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想要获得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家人之后的生活,但是双方却一直未能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2018年2月,相关部门向林先生下发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数额很难保障一家人之后的生活,于是林先生聘请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合理的补偿。

被告在答辩中称:其所制作的房屋征收决定完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请求法院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晏清律师说法:

其实房屋征收决定不是拆迁方想做就能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要前提。在本案中办案律师就发现了征收决定中作出中存在的程序违法。第一点违法就是没有合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县级人民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证明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合法的,这是其存在的第一点程序违法。

其存在的第二点程序违法就是没有证明有专款账户存储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本案中,第三人广西某公司提供了对公账户欲证明补偿款足额到位,但其并非是征收主体,也不是补偿款的支付义务方,其有储蓄卡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储蓄、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应当被依法撤销。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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