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一家是河南省濮阳市某村村民,因征收拆迁问题一直存在纠纷,最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也一直未能获得相应的安置与补偿,于是就通过管理机构信息公开的方式想调取其他村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文件,以此来作为自家应当获得安置补偿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濮阳县管理机构所邮寄给刘先生一家的《管理机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将刘先生一家以外的其他村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明细的内容认定为属于个人隐私,认为公开该文件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所以拒绝向刘先生一家公开该信息。刘先生一家不服该答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管理机构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管理机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管理机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该法律规定明显可知,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管理机构信息公开,不仅仅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这一单一条件,还需要充分考虑是否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在本案中,刘先生一家所申请公开的是某征收拆迁项目所有村民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明细。对安置补偿相关的情况进行公开,才能消除被征收人对补偿不公平的疑虑与担忧,才能真正体现出收拆迁补偿的公平性与公开性。而且,根据《管理机构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拆迁中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也属于管理机构部门重点公开的管理机构信息,应当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布。因此,刘先生一家作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民,有权利了解分户补偿的详细情况,管理机构部门也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刘先生一家予以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责令河南省濮阳县人民管理机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刘先生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管理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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