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女士是安徽省淮北市某村村民,在1969年于本村出生,1993年后便长期外出打工。1996年该村生产队调整土地时将刘女士的承包地全部收回,刘女士在1996年以后也未在该村居住生活,没有房屋也没有承包地。2011年初,该村面临征收拆迁,刘女士在得知该情况后便要求获得安置补偿。但由于历史原因,当地未对刘女士的户口进行登记。在多方奔波后,当地公安局在2013年为刘女士补办了户籍。刘女士在拿着补办的户籍文件找到拆迁方解决安置补偿问题时,拆迁方却以刘女士户口是新办的,不属于拆迁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机关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为由,拒绝给刘女士安置与补偿。因此,刘女士一纸诉状将拆迁方告上了法庭。

晏清律师说法
刘女士的户口在2013年在当地公安局进行了补办,该补办的行为,是对刘女士的户口一直未从该村迁出这一事实的确认,而不是将刘女士作为新迁入人口而重新创建户籍。因此,刘女士应当依法属于补偿方案中所认定的拆迁被安置人。
另外,农民进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刘女士所应当享有的村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管理部门于收到判决之日起180日内,根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的标准,对刘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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