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决定的诉讼期间不得强制拆除

发表日期:2023-04-1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09年10月无锡市拆迁工作办公室向蠡园开发区管委会颁发锡政拆通(2009)第85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以下简称85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附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同意蠡园开发区管委会对规划定点图确定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陈先生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某街道居民,其房屋位于《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拆迁范围内。陈先生对该85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书。期间无锡市政府直接违法强制拆除陈先生的房屋。

律师说法

对于征收房屋类强制执行,无锡市政府无直接强制执行权,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陈某对该拆迁补偿通知提起诉讼,无锡市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程序违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问题的分析获得法院的支持,后经法院协调,蠡园街道办对于陈先生已被拆除的房屋,制定新的补偿方案,并结合房屋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过渡损失补偿计算,补偿总价约为3521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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