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研读】CQ中村集体强拆房屋,ZF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

发表日期:2023-03-3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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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有两处房产,房产使用性质为商服,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27.6平方米。2015年初,珠晖区ZF为了推进小城镇建设,打造湖南美丽乡镇和全国宜居乡镇,成立了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要求以茶山坳镇ZF为主体,在征拆工作、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规范运作,并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有明显的成效。A公司房产所在地便在当地的CQ规划范围内,因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一直未能签署补偿协议。

2015年9月,A公司所在的茶山坳镇共计18个组的村民自发成立了一个庙会,为了在当地建设居民文化生活广场,该庙会在报请茶山坳镇ZF同意后,组织村民强拆了A公司在此地的两处房产,并建设完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项目。A公司不服该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一、村民组织实施的强拆,ZF是否应承担责任

A公司的房产是有合法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此对该房屋实施征收与强制拆除的工作便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若未有当地规范性文件或市、县级人民ZF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便应当归属于市、县级人民ZF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村民、庙会这一类民事主体并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因此,涉案房屋虽然由房屋所在地村民组成的庙会成员实施的强制拆除,但村民委员会、庙会等组织仅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不能让庙会成员个人以民事主体身份,来承担在征收CQ过程中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法律责任。而应当认定是行政机关同庙会成员,在征收CQ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由珠晖区ZF承担着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法强拆的后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违法强制拆除后行政机关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既损害被征收人A公司的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其依法行政形象。故应当依法判决珠晖区ZF,按照不低于CQ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可获得的补偿利益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


最高院判决:

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决确认珠晖区ZF强拆A公司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珠晖区ZF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A公司财产损失1382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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