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济宁历城区的黄先生是某村村民,该村在2010年开展整体拆迁,并在2010年9月对黄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确认,但因多种原因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1年8月,高新区管委会、村街道办及执法局组织大批人马对黄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而黄先生也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确认该

晏清律师说法:
高新区管委会、村街道办及执法局是共同组织的大批人马违法强拆了黄先生的房屋,因此对于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三个行政机关应当负有连带的赔偿责任。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数额,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结合到本案因征收拆迁而造成的强拆赔偿,便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仅要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还应当确保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规定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才能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T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本案中,黄先生除了主张征收拆迁相关的赔偿之外,还主张了租房损失以及利息损失。对于租房的损失并未在当地的《征收管理办法》及《安置补偿方案》中有提及,但是因为违法强拆在先,而给黄先生家庭造成了需要租房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以两项规定中的搬家费和过渡费为基础做参考,按照两倍的标准来确定租房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拆迁方违法强制拆除黄先生的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利息尽早发放给受害人黄先生,尽可能减少黄先生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黄先生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同样应当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高新区管委会、村街道办及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黄先生赔偿金364412.3元(房屋租赁费按照搬家费和过渡费为基础的两倍发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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