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手里没证怎么办?

发表日期:2023-01-1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某村村民,90年代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并交纳了相关建房费用,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租屋,其后并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陈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因高速路建设项目被列入征地拆迁范用。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称陈先生位于村内的房屋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并限期予以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陈先生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向福建省目土资源厅中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随后,陈先生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告形式作出的土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撤销上述公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裁定,认定上述公告系针对陈先生房屋所涉土地作出,而由于陈先生未能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故陈先生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陈先生的起诉。陈先生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二、法律分析

公告系针对陈先生房屋所在土地作出,陈先生享有诉权是基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告称,陈先生的房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限期予以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该公告系针对陈先生作出,公告指向的是申请人位于村内的房屋,陈先生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这一点也在法院裁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陈先生在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具有无可争议的原告主体资格。

陈先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与陈先生是否具有诉权无逻辑关系。陈先生完全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建房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是合法建设行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中国农村,没有所谓的土地权属证书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也是中国的客观现实。一、二审法院苛求单以一纸所谓土地权属证书确认陈先生的原告主体资格,于法无据。

三、维权技巧

在中国农村,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非常普遍。目前,法院将行政诉讼视为“烫手山芋”,但凡能够不进行实体审查就从程序上驳回,类似于本案中的情况。如果代理律师期望给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就不能单靠行政诉讼这种方式,而应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一系列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找到案件涉及部门的违法点,给当事人争取与拆迁人公平谈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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