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二、法律分析
公告系针对陈先生房屋所在土地作出,陈先生享有诉权是基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告称,陈先生的房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限期予以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该公告系针对陈先生作出,公告指向的是申请人位于村内的房屋,陈先生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这一点也在法院裁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陈先生在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具有无可争议的原告主体资格。
陈先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与陈先生是否具有诉权无逻辑关系。陈先生完全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建房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是合法建设行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中国农村,没有所谓的土地权属证书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也是中国的客观现实。一、二审法院苛求单以一纸所谓土地权属证书确认陈先生的原告主体资格,于法无据。

三、维权技巧
在中国农村,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非常普遍。目前,法院将行政诉讼视为“烫手山芋”,但凡能够不进行实体审查就从程序上驳回,类似于本案中的情况。如果代理律师期望给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就不能单靠行政诉讼这种方式,而应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一系列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找到案件涉及部门的违法点,给当事人争取与拆迁人公平谈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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