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空挂户?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吗?

发表日期:2022-06-0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现在部分村落在拆迁的时候,有些村民被村委会告知:你家属于“空挂户”,不能参与征地安置款的分配,也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上述原因,便令当事人损失惨重,无缘享受拆迁安置政策。那么,什么叫“空挂户”?村民真的只能服从村委的安排吗?

“空挂户”一词的概念,起源于90年代买卖户口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房开发后,居民搬迁新房,户口却留在原住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暂未落实,户口留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大中型企业改制、破产、倒闭后,职工外出打工,但户口仍空挂在单位等原因。

上述列举的情形中,不包括村民的农村户口从一个村迁往另一个村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以及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等。下面晏清律师通过一个小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到底什么是空挂户?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吗?


2015年9月,因实施某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同日,市政府公布《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第四条对“转户村民”的认定作出规定:指户籍关系转户在东x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东x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补偿安置方案还对“其他情形人员”的认定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xx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员:(1)具有东x村委会农业户籍的非原籍村民,不具有东x村委会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员……。”上述方案规定“其他情形人员”的安置补偿标准低于“转户村民”的相应标准。

1991年,符先生一家从xx村迁入区东x村委会丹州村六组,户籍也随之迁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未取得丹州六组的承包地经营权,但享受了村组的集体福利待遇。符先生位于丹州村委会的684.53平方米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8月,区政府与符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符先生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合计684.53平方米;区政府应向符先生支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6773808.90元。区住建局作为代理单位在该协议上签章。协议签订后,区政府向符先生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全部征收补偿款。之后,区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先生不属于安置方案规定的1-5类安置对象,遂要求符先生返还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符先生向区政府返还人民币50万元。后符先生认为,其与区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协议履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区政府向符先生支付征收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损失。

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限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符先生返还500000元补偿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到底什么是空挂户?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政策吗?


本案的案件实质为征收补偿人员身份的认定问题,即符先生应认定为“转户村民”还是“其他情形人员”。符先生一家于1991年迁入东x村委会丹州六组,户籍亦随之迁入。但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符先生一家未能在丹州六组分得承包地,同时,因户籍迁出原村委会,原村委会亦取消其土地承包权。符先生一家自户籍迁入东x村委会后一直居住生活在丹州六组,享有该村委会集体福利待遇。综合符先生的具体情况,为避免出现“两头空”、“两头占”的情况,应当认定符先生具有丹州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据此,符先生符合补偿安置方案中“转户村民”的情形,区政府按照“转户村民”的补偿标准与符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并无不当。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认定条件。但从上述案例可以分析出,认定非原籍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审查并综合考虑非原籍村民在原籍地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的登记地及在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享有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等因素,如此,方能公平公正地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