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女士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后陈女士结婚,丈夫也将户口迁入。因工作原因夫妻二人带着孩子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宅基地上原有房屋部分坍塌,有两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所以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后来宅基地所在地块面临征收,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以陈女士一家长期在外生活且宅基地上没有房屋为由未给予陈女士一家补偿,陈女士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

律师说法: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案中虽然陈女士一家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并未变动,仍应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陈女士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两间房屋,虽然被认定为违建并已被强制拆除,其余房屋也已经坍塌,但不影响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在进行征收时,不仅应当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还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补偿,所以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并不影响土地征收补偿,房屋仅是安置补偿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管委会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管委会仅以当事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当事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陈女士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女士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要求管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对陈女士一家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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