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按最新信息公开指南填写就不公开?确认违法!

发表日期:2022-01-2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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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通城县的章先生等108人房屋被征收拆迁,因为拆迁方未给予补偿,故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协助下,章先生等人进行信息公开的对该案件启动调查取证工作通城县政府申请公开通城县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发出去的信息公开就像石沉大海,为了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章先生等人咸宁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通城县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复议信息

审理行政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章先生等三人

被申请人:通城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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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被申请人答辩称:章先生等人所写的收件人是通城县融媒体中心,而非被申请人,而且被申请人也没有收到章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且通城县最新的信息公开指南上明确信息公开机构是通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所以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被告。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明确说明通城县融媒体中心就是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部门。通城县政府的这种做法明显是在推诿责任,申请人寄给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部门,就相当于寄给了通城县政府2021110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县政府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后,长达一个半月未作出答复,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而答辩所说的并非是个原告,显然是推诿责任胡乱编造的理由,所以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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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申请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给每个公民的权利,无人可以剥夺,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回复,那么要及时提起复议。对于征收拆迁维权来说,对拆迁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信息公开取得的材料在之后的复议、诉讼等程序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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