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搭建在耕地上属于违建一分钱没有?你错了!

发表日期:2021-10-2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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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这些文件您都熟悉吗?在晏清律师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实践中,则遇到过有些朋友往往会被冠以非法占地、违章建筑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诸多理由,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章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难道真的就是违法违规,必须要关停腾退以至于强制拆迁么?并不必然,接下来晏清律师就结合农用地的性质给大家说一说农用地上的养殖场问题。

  注意了,在承包的耕地上建养鸡大棚不一定属于违建!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根据以上法条,晏清律师认为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请大家接着往下看。

  1、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得知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养殖场场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基本保障。

  根据以上内容,晏清律师提示大家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途,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遇到“违建问题”,晏清律师请大家冷静的思考两个问题:集体土地的性质,养殖场的性质。根据实施情况综合判断得出结论,不要被政府随意的一纸《...限期拆除...》吓倒,并非在土地上建了养殖场就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凡事要根据情况推断真伪,如果大家遇到类似不可控的情况,可以联系晏清律师或者在后台留言咨询,寻求正确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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