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清拆迁律师:以租地之名行征地之实,村民该怎样维权?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在日常接待来访中小编经常会听到来访者讲述一个这样的情况,拆迁方与农户之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补偿金额按照村民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年限予以确定。此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不仅是因为拆迁过程中牵涉巨大的利益,更主要的是国家对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严格规定。下面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此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

  首先对上述情况我们在日常中称之为以租代征,在具体实践中以租代征的实质是规避土地管理法规,规避国家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相关规定,绕开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而以租用农村集体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可以明确的是,以租代征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占用土地的行为。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照该规定原则上任何人需要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申请国有土地,而村集体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原则上不能直接被用作非农建设。

  此外该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国家原则上是明令禁止的,这也是以租代征时常出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农户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遇到以租代征违法用地的情形时,农户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亦或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该行为,以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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