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男子秒亏100万

发表日期:2022-06-2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据新闻报道,浙江宁波的陈先生在2021年将自己的房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将房屋卖给了刘大妈,刘大妈按照合同约定将200万元的购房款全额交付给了陈先生。之后陈先生同刘大妈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变更为了刘大妈,并约定变更后的第二天向刘大妈交付房屋。

卖房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男子秒亏100万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的行政机关便发布了新一轮的房屋征收公告,恰巧陈先生刚卖出去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内。这下陈先生就不乐意了,短短几天时间房屋就拆迁了,卖房的钱比拆迁补偿要少100万亏大了,想要收回房屋不卖了,并同时拒绝按照之前的约定向张大妈交付房屋。

受限于之前卖房屋所签的合同和过户登记等问题,陈先生立即起诉了中介公司和买房的刘大妈,要求解除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审理认为,当地拆迁的消息流传已久,陈先生卖房屋的定价已将拆迁的因素纳入了定价的范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最终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什么情况下陈先生有望撤销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呢?这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逐层分析。

首先,对于合同而言,双方、多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署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便是合法有效的。张大妈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陈先生就应当同样依照合同约定向张大妈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陈先生以不能归责于张大妈的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若最终可以将合同解除,陈先生也应当承担因其单方违约而给张大妈造成的财产损失。

其次,对于房屋而言,其法律性质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来说其所有权人以证件登记为准,即房屋过户登记后所颁发的房产证。在本案中,陈先生和张大妈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现在房屋已经全部归张大妈所有,陈先生对房屋已经失去了所有权及使用权,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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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支付购房款、办理过户等合同的主要事项,因此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合同基本履行完毕,不存在可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等原因。因此,陈先生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中介合同的要求,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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