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许多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颁布后,往往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征收单位迟迟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签约期限过后,依然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单位可能会向被征收人下发《房屋补偿决定书》,载明补偿方式与金额,并表明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面临这种情况,当事人是否只有被法院强制执行,同意被征收人的补偿决定呢?晏清律师告诉你,补偿决定对于被征收人产生了实际的权利义务,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房子不被法院强制执行。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分享拆迁过程中的维权方法: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江苏省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发布《xx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先生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先生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xxxx元;2.被征收人何先生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先生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先生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心仪的补偿方式。
本案中,何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运用法律武器,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上述类似情况的,也不要惧于程序繁琐,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合法合理地通过运作大量繁琐的法律程序,方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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