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村子里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拆迁时,村民们最关心的问题肯定是能拿多少补偿款的问题了。而自家的承包地究竟给没给统计上,往往是影响补偿款多少,最直接的因素了。土地问题,是长久以来一直没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很多地方村民手里拿到的土地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地与实际承包的都存在一定的出入,有的承包地根本就没有登记在土地承包证中,却一直由当地的村民耕种。这种情况下遇到征收拆迁时,就一定会对土地的权属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究竟谁能解决呢?今天晏清律师就通过一则胜诉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的蔡先生一家承包了多块土地种植金银花树,其中有一块面积为三分的土地却没有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2023年当地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而需要征收蔡先生部分承包地,而没有确权登记的那块面积为三分的土地也位于需要征收的范围之内。在晏清律师的帮助下,立即向当地行政机关提出了土地确权的申请,但行政机关却直接要求蔡先生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处理。而根据律师的分析来看,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其不应将该责任推卸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复议。

依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十六)款之规定,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而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另外,行政部门也作为土地确权、征收土地时予以补偿的义务主体,在收到土地确权申请书后应当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是否具有权益并予以补偿在调查后作出决定,应当依照其法定职责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予以处理。
最终,行政部门责令其对蔡先生提出的申请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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