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直接强拆的行为违法

发表日期:2023-08-0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林先生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1月22日,惠济区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案涉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4年12月,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2016年9月28日,林先生以其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惠济区政府赔偿相关损失。

晏清律师说法

地方政府拆迁部门在实施拆迁时,被拆迁人经常遇到尚未协商一致,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强制拆除房屋的问题,此种行为必然违法。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拆除的行为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本案中惠济区政府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拆除林先生的房屋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实践中拆迁方以强制拆除逼被拆迁人妥协的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院判决

1、确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2、责令惠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先生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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