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17年7月26日,郑州市作出《关于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征拆工作的通告》,李先生在东赵龙泽文苑小区的两套房屋均位于征拆范围内。2020年4月27日,郑州市通知要求惠济区在5月10日前完成东赵小区的征拆工作。惠济区发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时惠济区要求李先生同东赵村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先生对该安置方案有异议没有签订。2020年6月24日,在未通知李先生,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惠济区进行了强行拆除。李先生认为强行拆除行为违法于是聘请了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关于本案被告是否适格。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谁作出、谁负责的原则。郑州市要求下辖机关予以依法征收拆迁补偿,惠济区所做行为与上级明显违背,应当认定承担相应责任,系本案合适被告。
二、关于强行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房屋被拆除前,惠济区并未征得李先生同意,也未与李先生签订任何协议,未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故应当依法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律师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惠济区强行拆除李先生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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