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的李先生在当地某家属院拥有一套合法住房,该套房屋位于2013年实施的某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面临征收拆迁问题。但因补偿等原因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12月该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李先生通过诉讼程序,在2016年11月成功确认惠济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李先生以此为由于2017年8月向惠济区政府提交《关于要求依法依规、依据某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要求惠济区政府对李先生进行补偿安置及财产损失的赔偿。但惠济区政府在2017年10月径行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决定对李先生赔偿人民币38660.90元及74.56平方米安置房,而未对李先生的安置补偿请求予以处理故李先生诉至法院。

晏清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惠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李先生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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