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建设公司强拆房屋,其委托部门应负责!

发表日期:2023-02-0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许先生在金华市婺城区拥有房屋,2001年曾因旧城改造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因故未能实际完成拆迁。2014年因旧城改建又再次被征收。许先生未能与征收拆迁单位达成一致观点,但是房屋却被建设单位强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婺城区政府称强制拆除房屋与其无关,是建设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单位与许先生之间的民事纠纷。

北京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应该明确:第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分具体实施工作。第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征收补偿工作。第三,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房屋征收部分委托的施工单位无权强制拆除房屋。

故而除非市县级政府能够证明房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拆除的,否则则应推定强制拆除是由市县级政府委托实施的,并由市县级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婺城区政府主张是婺城建筑公司对其他人房屋拆除时操作不当造成的许先生房屋坍塌,但是许先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婺城建筑公司证明其是为政府实施征收工作。也即婺城区政府无法证明建设单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强拆的,则应该由婺城区政府承担违法强拆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先生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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