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贵重财物损失怎么认定?

发表日期:2022-12-2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湖南省衡阳市的陆先生在郊区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于1997年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该地块开始实施征收拆迁,但一直未能与陆先生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7月拆迁方对陆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测绘并出具了不动产测量报告。2019年12月6日,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陆先生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留置送达,2019年12月31日,由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陆先生的房屋拍照后实施拆除。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陆先生十多年未在该房屋中居住,房屋被拆除时也无人居住,根据拆除时的照片等材料可认定房屋内的陈旧物品木床1张,瓦缸1个,坛子2个,木椅1个,木床头柜1个,小煤炉1个,塑料桶2个,在房屋拆除时被损毁。陆先生主张被拆除的房屋中保存有收藏的微雕象牙及微雕钢笔、翡翠手镯等贵重物品,分别埋藏在房屋地下及墙壁内,在房屋被强拆时均被损毁,要求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陆先生贵重财物损失共计109485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营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陆先生应当对房屋内贵重物品存在的事实、来源及价值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房屋内较长时间无人居住,房屋被拆除前周边也无其他住户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可以推定出陆先生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也不足以令人信服。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房屋内财产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根据可确定的被强拆房屋内的木床1张,瓦缸1个,坛子2个,木椅1个,木床头柜1个,小煤炉1个,塑料桶2个的事实,酌定被拆涉案房屋内财产价值为1000元,并判决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陆先生房屋内财产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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