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遇上真拆迁效力如何?

发表日期:2022-12-1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的于女士与丈夫李先生早在1994年便办理了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依旧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9月,其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属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2017年11月,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和测绘人员对于女士一家的房屋进行入户测量,于女士及李先生均在房屋现场测量情况统计表和现场测绘表上签名并按手印进行确认。2017年12月,拆迁指挥部同于女士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在2018年1月,镇政府会同拆迁指挥部,与李先生就房屋的补偿重新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将于女士签订的补偿协议销毁,同时李先生还签署了被拆迁房屋的拆迁验收单,同意拆迁指挥部将房屋拆除。在2018年的4月份,拆迁指挥部将房屋拆除完毕。

而于女士不服该房屋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于女士认为,李先生与拆迁指挥部签署的补偿协议指的是拆迁范围内的另一处房屋,而非这间已被拆除的属于于女士个人财产的房屋。是拆迁指挥部故意误导李先生去签协议处分于女士自己的房屋。于女士还主张她和李先生于1994年便已办理完离婚手续,被拆除的房屋已经分割完毕,完全属于于女士的个人财产,李先生无权在未经于女士同意的前提下,去处分属于于女士的房屋,李先生同拆迁指挥部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属无效。并请求法院确认夏邑县人民政府强拆于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于女士的损失。

律师说法

李先生虽然同于女士在1994年便离婚,但二人依旧共同居住生活,且于女士未将离婚情况告知拆迁工作人员,夏邑县人民政府有理由相信李先生有权代表于女士重新签订补偿协议。根据于女士和李先生签字的现场测量情况统计表、现场测绘表和于女士在指挥部签署协议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2017年12月13日,夏邑县政府与于素云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此说明,夏邑县政府将涉案房屋拆除,属于已事先征得于女士同意。李先生虽然与于女士在1994年便离婚,但双方依旧共同居住生活,且均未将离婚情况告知相关工作人员。夏邑县政府工作人员有理由相信李贵成代表于素云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验收单。故原审认为夏邑县政府系征得于素云同意后,将其房屋拆除并无不妥。

法院认定

在于素云授权李贵成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验收单的情形下,夏邑县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已征得于素云同意,被诉拆迁行为并不违法。关于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于素云与李贵成如有争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于素云所提夏邑县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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