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不合法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补偿决定应被撤销

发表日期:2022-12-1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件情况:

王先生一家居住的房屋面临征收,而房屋评估机构并未经过王先生等居民选定,而是政府直接确定的。该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与房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计算出的补偿价格也无法保证王先生一家之后的生活。在其他诉讼中,此次征收所依据的征收决定已经被确认违法,县政府却认为该征收决定虽然被确认违法但并没有被撤销,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然具备合法效力,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决定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补偿。这对王先生当然是不公平的,拆迁搞得自己越拆越穷是什么道理,于是王先生咨询了律师,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征收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首先就违反了这个征收拆迁的大原则,此处是第一点违法。

此外,征收必须保障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需要由全体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大家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采用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如果实在决定不了,才会到相关部门指定这一步。在本案中征收方显然没有保障王先生等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而这也导致房屋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较大出入,此处是第二点违法。

最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决定合法是进行征收、选定评估机构、作出补偿决定的必然前提条件,本案中征收决定已经被确认违法,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的必要前提已经被确认违法,不能据此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是第三处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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